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NTERPRISE MANAGEMENT SCIENCE FOUNDATION,缩写为CEMS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资助经济领域热点问题研究、产业政策研究和企业管理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在经济、管理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推进中国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科学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法人和自然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针对不同时期经济领域的热点问题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资助重要经济理论且具有实践价值的课题的研究,以及针对企业改革发展和提升企业管理科学水平的实际需要,资助企业管理科学研究;
(二)奖励在企业管理实践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宣传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与方法;
(三)组织经济、管理领域内的相关学术与实践活动,开展国内、国际经济、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资助经济管理理论与实践论著的出版,提升我国企业管理者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2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资历、经验和影响,热心企业管理科学事业;
(三)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对工作尽心尽责;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决策事项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四)对基金会的工作尽职尽责,投入热情和精力;
(五)对议定的事项要认真办理,积极推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审议批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议并批准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提交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三)决定本基金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研究决定本基金会发展中的重大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
(二)章程的修改;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本基金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理事长全面领导本基金会工作,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副理事长依据理事长安排,协助理事长组织协调本会有关业务。
本基金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办公会会议(或者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理事长提出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理事长办公会职责:
(一)提出并研究本基金会发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报理事会审议;
(二)研究提出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三)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研究制定年度收支预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五)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六)研究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报理事会审议;
(七)研究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报理事会审议;
(八)研究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报理事会审议;
(九)研究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报理事会审议。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并组织实施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落实理事长、理事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针对不同时期经济领域的热点问题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资助重要经济理论且具有实践价值的课题研究;针对企业改革发展和提升企业管理科学水平的实际需要,资助企业管理科学研究;
(二)奖励在企业管理实践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宣传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与方法;
(三)组织经济、管理领域内的相关学术与实践活动,开展国内、国际经济、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资助经济管理理论与实践论著的出版,提升我国企业管理者的整体素质;
(四)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使用情况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25日第五届理事会暨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