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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农药生产日期监管 克胜集团崔亚 《农药生产日期监管及管理制度思考》摘要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袁建丽 郑尊涛 李开轩 刘亮 【劣币驱逐良币。由于种种原因,农药行业中不正当竞争中的生产日期监督问题越发尖锐。原本坚持规范标识的企业难以招架渠道商要求,被迫在生产日期标注上打擦边球,走“见包装”“见瓶盖”间接生产日期表示。慧眼识真相,力挺规范做法,为农药产品正本清源助力,农药检定所专家们的针对性思考不容忽视。对坚持规范的企业理应在政府服务采供上予以优先选择待遇,对不规范的采用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待。】 农药标签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之间沟通的桥梁,起到传递农药产品属性的功能,是农药使用的技术依据,更是农药监督的部分执法依据。 在市场监督执法中发现少数生产企业回收已过期农药产品,通过擦洗、喷码或者更换瓶盖等方式更改生产日期再次出厂销售;少数经营者用油性试剂擦掉过期农药标签上的生产日期,重新打码更改生产日期后继续销售。重新进入市场的过期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可能会降低,导致使用后药效下降甚至失效,给使用者造成较大的损失。 现行农药生产日期管理制度 相关行业产品包装或标签上生产日期的标注要求所有产品都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1.产品生产日期标注要求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标签上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第十三条规定了生产日期的具体标注内容及格式要求,即“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顺标,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2.改产品生日期的处罚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五十三条和五十七条分别对生产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作相应处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日期由企业标注,但需对其真实性负责。 加强农药生产日期及完善其管理制度思考 分析发现,现行未对生产日期具体制作要求进行规定,且对于修改生产日期的行为,未做具体处罚规定。生产企业多数选择成本较低的喷码方式,将生产日期印在农药包装上,导致很容易采用擦拭或者更换瓶盖方式篡改生产日期,造假成本较低且不易发现。 1.加大宣传标签上二维码识别生产日期功能 标签上应当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落实追溯要求,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所以农药经营和使用者可通过扫描农药标签二维码、登陆追溯系统,查询标签上所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否与追溯系统中的相符,从而辨别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是否被修改过,避免购买使用被篡改过生产日期的产品。 2.加强监督 开展针对性培训,要求执法人员检查时不仅要查看标签上是否有生产日期,还要通过扫描标签二维码、登陆追溯网址,查验其所记录的信息是否与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相符。发现有类似恶意篡改生产日期的,及时依法依归严肃查处。 篡改生产日期行为主要分两种,一是通过相关证据证实经营者所销售的农药虽仍在质量保证期内,但标签上所标注的生产日期是生产者或经营者伪造或篡改的,产品实际为过期农药,应按劣药查处。二是查实经营篡改生产日期但仍处于有效期的农药,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属于“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行为,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五十七条查处。 3.完善农药生产日期管理规定 修订规范性文件,细化农药产品标签中生产日期的制作要求。在标签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篡改生产日期的相应处罚措施,完善标签管理相关规定。 (1)在标签和包装二维码的单元识别码中指定8位数字为生产日期标注位置 现行农药标签二维码规定明确单元识别码为32位,细化了前11位的内容要求。建议将单元识别码由32位调至40位,进一步指定后8位数字为生产日期标注位置,形成农药行业的管理规定,加强行业监督,从源头上防止篡改生产日期。 (2)鼓励生产企业以激光刻蚀等防止篡改方式在包装上印制生产日期 采取激光刻蚀等防止篡改方式制作生产日期,会增加一些成本,但为了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少数经销商涂改生产日期,鼓励农药生产企业改良产品标签制作方式。如瓶装农药可采用凹坑防伪措施喷涂生产日期,也可采用热熔机打印或激光刻蚀的方式将生产日期刻印在标签纸上,无法涂改。对于袋装农药还可以使用机器将生产日期直接压印在包装袋上,形成永久刻印。 2023年04月21日 供 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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