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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商协会放宽独立主承销商准入  
   
  发布时间: 23-10-11 08:56:45am     
         
 

          92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下称新版《市场评价规则》),调整主承销商的分类和业务范围,并大幅放宽独立主承销商的准入。新版《市场评价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具有法人资格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根据新版《市场评价规则》,主承销商分为一般主承销商和专项主承销商。具体来看,一般主承销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全部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专项主承销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部分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其中,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此外,另两类包括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其中,承销类会员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而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金融机构会员。

  与此前的规则相比,根据新版《市场评价规则》取消“A类主承销商、B类主承销商”的分类,将主承销商分为一般主承销商和专项主承销商。根据披露名单,交易商协会目前认定的主承销商74家,其中一般主承销商共有72家(包括银行类机构54家、证券公司18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商2家;承销商共有68家,包括银行类机构30家、非银行类机构38家(证券公司20家、保险资管2家、财务公司4家、信托公司12家)。

  此前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监管规则要求,A类主承销商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可在限定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人士指出,“银行类机构的一般主承销商中,很多是城商行和农商行,新规之下可以在全国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业务,这对于中小银行来说是重大业务机会。”

  从评价标准来看,主承销类会员日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档和不合格档。合格档根据日常评价得分高低,分为 ABC 三档。分档比例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并提前向市场发布。

  而主承销类会员在评价期内存在后续情形之一的,划为不合格档:未按要求报送日常评价材料;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违法违规受到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其他业务涉及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相关情形被交易商协会暂停主承销业务资格;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交易商协会认为应当纳入的。

  从处置方式来看,连续两年划为不合格档的主承销商,调整为承销类会员。在每一评价期内,主承销商未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期满后调整为承销类会员,因被暂停主承销业务资格无法主承销的主承销商除外。

  据悉,追溯银行间市场“包销”业务的历史脉络,早在2012年,原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6号)(简称“16号文”),明确规定各商业银行应设置风险处置专户来管理和处置包销余券,同时不可将此类债券直接转移至本行债券交易/投资部门(账户)。“16号文”首次对包销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规范,其目的旨在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然而,在近年来的实际业务开展中,债券包销业务却逐渐从风险管理措施转变成“低价揽客”的手段。

今年620日,交易商协会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3102号)(简称“102号文”)直指低价包销行为。102号文明确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充分询价基础上根据市场可比利率规范定价区间;不得以非市场化包销为目的调整簿记利率区间;余额包销规模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申购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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