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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就券商债券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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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3-05-16 09:58:40am | ||||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修订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将其改名为《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并向行业征求意见。 从规则的更名可以看出,此前中证协主要评价公司债执业质量,如今规则明确企业债在过渡期后也将被纳入此评价范围,这是债市执业能力评价标准统一的一大步。据悉,企业债过渡期截止日为2023年10月21日。此前,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在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每年会发布企业债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结果。 据了解,近三年,按照公开发布的评价办法,中证协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进行了评价,评价结果反映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的专业能力、合规风控水平与社会责任担当,客观评定了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声誉。本次评价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反映监管部门关切,并结合债券业务监管实践,将评价指标的触角由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业务的整体情况延伸至债券项目的各个环节。 从修订思路来看,一是突出注册制下提高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内涵和要求,评价指标涵盖公司债券业务全链条。二是提升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充分体现执业情况及证监局等一线监管意见。三是增加监管激励内容,引导市场高质量执业。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三大方面: 一是调整评价体系框架,夯实评价打分维度。本次修订以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合规内控水平、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三方面情况具体展开,将原制度人员、合规展业、风控实效、市场秩序维护、服务国家战略等指标重组融入这三方面,删除业务能力指标,并且优化相关指标计分依据和计分方法,更加凸显债券执业质量。 二是增加评价打分主体,全面反映债券执业水平。本次修订不再以协会为单一评价主体,而是以协会为牵头单位,证监会债券部、各证监局与沪深交易所分别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证券公司债券执业质量进行打分,以全面反映各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与服务水平。 三是全链条跟踪项目质量,整体与环节评价相结合。在原评价体系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整体衡量基础上,本次修订更加突出对开展债券业务的各环节质量的评价,形成债券项目合规内控,以及承揽、承做、申报、定价配售、信息披露、受托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等全业务流程的评价体系。 从修订后的评价指标体系来看,本次评价方案修订幅度较大。修订后,评价指标共包括合规内控(比重35%)、执业质量(比重35%)、服务能力等三类指标(比重30%),体现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的治理水平与效果、执业状况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对于评价结果的基础安排与动态调整机制,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为增强评价结果的监管可使用性,进一步优化了ABC三档的分布,从原来三档30%、50%、20%分布,调整为20%、60%、20%,适当压缩“两头”规模。 值得关注的是,为促进A类证券公司在行业中能够真正体现榜样作用,保障评价机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评价基础上强化结果的运用,充分体现扶优限劣的导向,本次修订对A类证券公司增加类似“白名单”的基本条件。同时,对评价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提升扶优限劣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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