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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物联称税负偏重影响物流业做大做强  
   
  发布时间: 14-02-19 08:41:28am     
         
 

  近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发布《我国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涉及运输、仓储、货代、快递和其他五大物流业务板块的927家物流企业2008年至2012年5年税收支出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结果),称近年来,物流企业税收不仅支出增长快于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速度,而且税收负担高于全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这制约了物流一体化与网络化发展。
  物流业税负偏重
  《报告》显示,样本物流企业2008年至2012年税收支出平均增长9.81%,而同期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分别增长4.56%和3.29%。对比计算,税收支出增幅比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分别高出5.25%和6.52%,大大快于同期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增长速度。
  此外,样本数据进一步显示,2008年至2012年样本企业5年间的平均税收负担水平为20.19%,高于全国同期宏观税负水平(18.26%)1.93个百分点,且税收负担水平呈逐年递增趋势。如果考虑到物流企业不作为纳税人但实际负担的隐性税收支出,5年间样本企业实际税负平均水平为26.79%,比宏观税收负担均值高出8.53个百分点。
  “更为严重的是,2012年以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逐步在全国推开,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加重。”中物联指出,特别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设置,从营业税体制下的3%上升到增值税体制下的11%,再加上抵扣不足,导致物流业尤其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税负增加较多。
  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提出,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这不仅形成了房产占地实际上的重复纳税,也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报告》说。
  “现行税收制度对物流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报告》指出,包括较低的利润率和较高的税收负担,导致大型企业缺乏发展后劲,小型企业难以为继;增值税税率不统一,对物流业一体化运作形成制约;跨区域统一纳税无法实现,对物流业网络化经营形成障碍等。
  5项政策建议完善物流业税收制度
  对此,中物联提出了5项完善中国物流业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是统一物流业各环节增值税税率。建议将“货物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统一执行6%的税率;设立“综合物流服务”税目,对运输、仓储、货代、配送等物流业务各环节实行统一税率、统一发票。
  二是允许物流企业集团统一纳税。建议允许集团型物流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取消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允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物流企业集团总机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合并纳税。
  三是进一步落实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建议进一步明确物流企业认定范围。凡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仓储设施用地均可享受该项政策。明确将专业建造并出租仓储设施的企业和提供仓储服务的仓库企业视同专业物流企业。进一步明确物流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类单位(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物中转站)享受该项政策。由于该项政策2014年即将到期,考虑其对物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建议将该项政策长期实施。
  四是调整和修订不合理税收政策。为解决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问题,建议对于交通运输业近5年内购置的存量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允许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核定为可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按照合理的折算比例折算企业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对于物流业一些相对固定的支出(如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计算销项税额。
  五是出台支持物流业发展的长效税收政策。建议将物流业纳入重点支持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在税收政策中体现物流业的产业地位,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物流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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