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部委信息
  两部委重新核定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 14-02-17 02:01:17pm     
         
 

    据报道,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监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发改委和财政部217联合发布通知,将重新核定后的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称,银监会向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被监管单位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通知还规定,银监会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标准为: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2013年的分档费率为:6万亿元(6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043%6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9万亿元)部分为0.003%9万亿元以上至12万亿元(12万亿元)部分为0.002%12万亿元以上至15万亿元(15万亿元)部分为0.001%15万亿以上部分免收。2014年和2015年的分档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此外,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银监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关闭窗口  
金年会手机版、金年会手机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
京ICP证 130277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