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基金会的规范运作和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民政部、国资委等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会理事变更(罢免、增补),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审查同意,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备案。
二、基金会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基金会章程修改,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五、基金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重大项目审核报告,需报基金会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六、基金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年度预算,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七、基金会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须报理事长签署。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八、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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