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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海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财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会可以向热心于企业管理科学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海内外团体和个人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接受捐赠是基金会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二、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按照基金会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捐赠必须是自愿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三、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财产(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应是捐赠人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物资、房地产、知识产权等。

四、基金会的受赠财产及增值等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五、受赠财产必须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受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六、基金会对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基金会网页上公布宣传。对促进企业管理科学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领导或个人,可聘为基金会理事。对热心企业管理科学事业及基金会发展,积极组织募捐、落实捐赠的人员,根据《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捐赠人可以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决定其捐赠财产的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如果捐赠财产用于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也可由捐赠人提议工程项目的命名,但须上报批准。

八、捐赠人捐赠的境外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后,归基金会所有,用于捐赠目的。

九、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给予捐赠方开具正式捐赠凭发票。并按照《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财务会计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

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账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

十一、基金会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需按照《捐赠协议》捐赠要求,执行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协议》,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非货币性捐赠物资按捐赠协议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本基金会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十二、在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工作中,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捐赠财产损失的,依照规定给以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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