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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冠球: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发言 ??近些年来,在法律框架内,国内对经济欺诈的立法和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除了涉及银行的金融欺诈和金融诈骗受到了较为严厉的法律惩罚之外,其他大量的商业欺诈、商业诈骗、恶意逃废债务、侵吞国家和企业资产的行为并没有得到严厉惩处,尤其是对于个人信用问题的处理轻之又轻,使得犯罪成本低下,助长了犯罪分子的胆量,致使毒米毒酒、虚假财务报告、“黑嘴股评”等越来越多,情节越来越恶劣。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在加快制定信用法律的同时,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商业化运作,增加信用机构的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应利用互联网对个人信用污点进行公示,形成信用监督的天罗地网,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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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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