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
典型案例(下)
案例4 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贬损性、侮辱性言论,构成侵害企业名誉权
——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创意公司经营“某东居家”线下专营店,从事某东居家家装的装修建材一站式服务的经营。被告王某某原系原告的员工,离职后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原告产生争议。自2022年4月起,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以及微信群聊中多次发布原告经营的“某东居家”专营店是骗子公司等内容及其他贬损性、侮辱性信息。原告认为王某某侵犯其名誉权,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中,对原告某创意文化公司经营的专营店连续发表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信息,且该不当言论信息为一定范围内公众所知悉,导致部分公众(包含部分客户在内)对原告所取得授权的品牌店产生负面认识,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由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向原告道歉。
【典型意义】
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传播信息速度快、范围广。本案被告因与原告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多次发表针对原告公司在当地专营的线下专卖店的侮辱性信息,导致了对原告公司专营业务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影响企业声誉。本案裁判规范惩治利用舆论侵害企业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对网络用户通过发布朋友圈、微信群聊等方式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引导网络用户依法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
案例5 规制短视频带货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商誉
——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在其某短视频平台账户上发布了短视频《三招挑选优质列巴》,视频中对包括被告经营的列巴和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数款列巴产品进行比对评测。对比中,主播在指向原告产品时使用“他不是纯的黑小麦”“他的颜色实际上是染出来的”“用的只是普通的黄油”等内容,在指向被告产品时使用“只有黑麦粉没有其他的小麦粉”“用的是最好的黄油”等内容。被告在某短视频平台的自营账号粉丝量较大,有一定影响力。原告认为被告损害了原告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删除涉案视频、公开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托短视频平台,利用大数据算法,通过传播短视频推销旗下经营的列巴产品,以同类商品的横向测评,彰显自身商品竞争优势,影响消费者评价、购买决策,是针对竞争对手发布比较广告的行为。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制作与发布涉案视频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无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采取片面的、以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产品的实际品质产生误解,损害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该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删除涉案短视频、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对于民营企业,一副好口碑就是最大的流量。近年来,短视频APP异军突起,平台准入门槛低、信息传播快、舆论影响力大,已成为企业扩大知名度、提高竞争力的“新阵地”。但一些经营主体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发布不实或误导性短视频,以测评之名行营销之实,不仅误导消费者,破坏了互联网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严重损害了其他民营企业的商誉。本案的审理,明确了经营主体发布测评短视频的性质,对以不实短视频损害民营企业形象和名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对澄澈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打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6 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造成对方损失,构成商业诋毁
——某网络公司与某生物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生物公司是某品牌手撕风干牛肉的生产商,因不满原告某网络公司网络店铺内售卖的该品牌手撕风干牛肉价格比被告官方旗舰店售卖的同类商品价格低3元,多次要求对方调整价格未果后,于2020年12月29日以“权利人从未在全球范围内生产也未授权他人生产该样式或型号的产品”为由向原、被告网络店铺所在的电商平台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导致电商平台将某网络公司网络店铺内的涉案商品删除,并给予该店扣除2分的处罚。后某网络公司以某生物公司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道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生物公司虽系某品牌手撕风干牛肉生产商,但其与某网络公司均在同一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案涉品牌手撕风干牛肉,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某生物公司在明知原告网络店铺内所销售相关产品为正品以及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将给商家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为提升自己网络店铺价格竞争优势,恶意捏造事实,以该品牌商标权利人的身份向电商平台进行恶意投诉,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等原则的要求,并导致原告店铺相关产品被迫下架,被电商平台给予扣分处罚,已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某生物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对假冒伪劣商品投诉举报虽是权利人的权利及维护正当商业竞争秩序的需要,但投诉举报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商品生产者,相较于其他经营者,在投诉举报时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本案系一起网络环境下恶意利用权利人身份及电商平台投诉规则虚假投诉损害同业竞争者权益、变相获取价格竞争优势的典型案例,通过从投诉成因、投诉方式及事由、投诉目的、投诉后补救措施等方面对侵权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以及其行为符合商业诋毁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综合认定本案构成商业诋毁,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和参考价值,有利于维护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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