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 〔2019〕19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信用办、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中发〔2015〕10号)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苏发 〔2016〕8号) 精神,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活动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建设行动计划 (2016年-2020年)的通知》,结合实际,现对加强我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正向激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及实施意见,对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一 系列重要部署。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 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建立健全全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正向激励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参 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扩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全力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为全省率先全面实现小康 社会、率先实现现代化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激励对象
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由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评估认定的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三、激励措施
(一)纳入守信 “红名单” 供社会查询应用。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红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 “信用江苏” 网站予以公示,并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信息应用信用信息和产品时予以标注。
(二)优先推荐纳入全省工信系统重点支持 “白名单” 企业库,并提供给省内相关金融机构。
(三)同等条件下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省级小微企业双 创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四)在没有被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和社会保险实地稽核。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和技工院校校企 联合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面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作为评选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就业见习基地的重要依据。
(七)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工作和工伤认定开辟 绿色通道。
(八)对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40% 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对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九)优先推荐为各级示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十)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有效期最长可至三年。
(十一)作为授予企业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企业五一劳动奖 状、模范职工之家、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等评选的重要依据。
(十二)作为企业家联合会评选优秀企业家,推荐全国优秀企业家的重要依据。
(十三)作为工商联执委以上职务、行业协会 (商会) 会长、监事长提名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十四)作为工商联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强化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切实加 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定期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估认定工作,规范评定程序,公开透明操作,体现评估认定工作的公信力。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激励扶持政策,进一步激发各方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引导和鼓 励企业广泛参与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中来,从源头上凝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共识和合力。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正 向激励机制作为当前和今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任务,确保各项正向激励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定期自主申报、辅导培育、评价认定和退出制度,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定期将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红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红名单共享应用,大力支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取得竞争优势地位,获得社会普遍尊重和认同。
(转自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信息交流»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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