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为此举行新闻发布会。新快报记者获悉,《办法》提倡职工30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小组,对部分劳动能力的确认“就地解决”,对内部鉴定或市级鉴定职工可自行选择。此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据的证明,可以作为职工病退的依据之一。
据广州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陈泰才处长介绍,目前进行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的群体,大多是工伤和职业病病人,还包括非因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不是工伤,但需要办病退,以疾病进行鉴定”。
据悉,《办法》将于近期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解读变化
●范围扩大确定鉴定项目达12项
较之国务院《工作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上位法,刚通过审议的《办法》中,确认的鉴定事项达到12项,范围有所扩大。12项分别为:伤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伤病职工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伤病职工或失业人员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或工伤医疗终结期)的确认;伤病职工的难治病、重病、或较重伤病的确认;伤病情相对稳定状态的确认;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性意见;旧伤病复发的确认;医疗终结后仍需停工治疗的确认;工伤康复和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对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在法定职业病目录之外的疾病,可申请一般疾病鉴定,鉴定结果对于办理病退等程序,可以作依据之一。
●新增程序
300人企业可设内部鉴定
《办法》增设新的鉴定程序,提倡用人单位自设鉴定小组,其中明确“职工达300人及以上者,可以成立由相关内设的机构负责人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小组,3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可以由单位内设的人力资源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内部鉴定小组可进行12项中的3项鉴定,分别为伤病职工的难治病、重病、或较重伤病的确认;伤病情相对稳定状态的确认;医疗终结后仍需停工治疗的确认。此外,还有市级鉴定、市级再次鉴定和省级再次鉴定,职工可自由选择内鉴定或市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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