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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公开征意见 公务员不能兼职(2012年5月30日)  
  

      广西行业协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区共有行业协会(商会)1757个,涉及众多领域。为规范管理行业协会,5月30日,自治区法制办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政府可向行业协会“买”服务

  现状:过去,我区80%以上的行业协会专职人员构成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或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他们的人事、党团关系大都在原工作单位。2008年,全区行业协会完成了与政府部门的脱钩工作,通过“政会分开”,使得行业协会彻底褪去官方色彩。目前,我区一些行业协会还充当着“义工”的角色,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和授权,承担对行业企业的政策宣传、信息统计、行业分析等职能,为政府提供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决策依据。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权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经依法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明确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同时,拟定行业协会应当坚持自主办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其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在职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确需兼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为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如规定“对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管理职责或经常性的业务、政府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政府部门要求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应通过有偿的方式,给予相应项目经费”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等。

  鼓励实行“一业多会”

  现状:一直以来,“一业一会”格局让各行业协会、商会处于垄断地位,没有竞争压力。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业协会的设置原则,旨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实行“一业多会”。同时,拟定行业协会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发起人和其他参加会员应当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同业组织数量20%以上或者销售额占同业总量的40%以上。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诚信守法,并经营两年以上的经济组织。

  此外,还规定行业协会不得实施垄断、强行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等六类行为。具体为:(一)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三)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四)将依法所得分配给会员或者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业协会不可强制收费

  现状:2010年,我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曾对辖区内的500多家行业协会收费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发现,行业协会存在不规范收费的现象:有的提高标准收费,有的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收取企业认定费、年审费。同时还发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随意性大。

  《征求意见稿》:针对目前一些规模小、人员少、素质低、实力差的组织盲目涉足行业协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现状,拟规定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其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从行业协会承担职能、收费行为、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比如,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提供服务。

  另外,行业协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行业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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