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企联 在线申请入会  
     
返回首页
 
    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税(2012年5月30日)  
  

      法制网5月29日讯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前述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该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关闭窗口
 
 

金年会手机版 - 金年会手机登录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编:10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