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纪委、驻委监察局和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围绕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党的十七大以来,共立案351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258人,组织处理52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66人,通过查办案件挽回经济损失16.7亿元。
把脉
找准中央企业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
找准症结方能对症下药。为深入推进查办中央企业案件工作,国资委纪委、驻委监察局从近几年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类别、涉案主体、发案部位和作案手段等方面,找准其呈现出的新规律———
从案件性质看,失职渎职、贪污贿赂、违反财经纪律和违反廉洁从业规定4类案件较为突出。这4类案件占中央企业案件总数的76.7%。特别是失职渎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以来一直居违纪违法案件首位,且造成的危害很大,往往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贪污贿赂仍然是少数腐败 分子损公肥私、攫取国有资产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约占30%;违反财经纪律案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是违规担保、拆借、委托理财,私设“小金库”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等案件增多。
从涉案主体看,主要集中在企业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且呈现年轻化和集体腐败现象。
从发案部位看,工程建设领域、生产经营关键环节和涉外经营腐败问题多发。
从作案手段看,违纪违法行为方式更加隐蔽,规避惩处的手法更加狡诈。有的搞曲线敛财,恶意规避法律;有的接受行贿人承诺退休后高薪聘用、给予股权(期权)等,收受贿赂由当期转为预期;有的将企业专利、商誉及其他知识产权无偿提供给自己控制的公司使用,侵吞国有资产的对象从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发展。
开方
遵循企业规律,创新办案机制,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
国资委纪委、驻委监察局在查办中央企业案件中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增强大局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发挥治本功能,强化组织保障,努力实现查办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处理好坚决惩治腐败与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一是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围绕国资监管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重点查办违反政治纪律、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以及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等案件。二是把挽回损失、维护稳定作为查办案件的重要任务。在查办案件中着力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企业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着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注意把握好办案的时机节奏和政策界限,分清失职与失误的界限、违规决策与搞活经营的界限,既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又支持企业大胆探索、开拓市场。
探索符合中央企业实际的办案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国资委纪委、驻委监察局针对中央企业资产规模大、分布地域广、涉及领域多的特点,在查办案件中积极探索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取得检察机关的支持,对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国资委党委管理干部、上市公司高管、涉案金额巨大或人员众多等案件,商请与国资委沟通,依法稳妥处理。并与检察机关共同探索建立定期通报、会议协调、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
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调。运用审计成果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力争做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
发挥办案治本功能,推动建立与不同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目前,中央企业的治理结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另一类是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的企业。国资委党委提出,不管哪种领导体制,都要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把发挥办案治本功能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把惩防体系贯彻到国资监管制度措施中,根植于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科学发展。
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不断提高查办中央企业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等4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国资委党委近期将印发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 |